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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跑路拿不到房產證怎麼辦?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14W)

一、開發商跑路拿不到房產證怎麼辦?

開發商跑路拿不到房產證怎麼辦?

1、開發商跑路拿不到房產證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可知,因房地產開發商虛假宣傳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予退房。

二、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規定是什麼?

房地產開發商構成欺詐,屋主有權請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因此,房地產開發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售房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即構成欺詐,屋主因此受損,其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一切以書面為準,口頭承諾視為無效

房屋租賃看似簡單,但是整個過程其實比較繁瑣;在確認房產安全後,後期能否住得舒適安心,關鍵就在於租賃合同的簽訂。一些房東在看房期間表現得十分耐心和熱情,並滿口答應傢俱家電一應配齊並保證使用;許多租戶在簽訂合同時,被房東的熱情所,沒有將房東的口頭承諾寫進合同;在合同簽訂後,房東往往一口咬定,以簽訂的合同為準,不承認不履行之前口頭承諾的種種,此時租戶也只能吃啞巴虧。

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把相關的事項儘可能在合同中以書面的形式體現出來,任何口頭承諾均視為無效。

2、長租短租要寫明,轉租協議可事先約定

目前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簽,不過租戶的實際租期卻有長有短,並不固定,如果是長於一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1至2個月與房東預約,簽訂續簽合同。如果實際租期不滿一年,房東卻要求籤一年的,租戶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簽訂一個轉租協議,與房東或者經紀公司約定屆時轉租的相關事項,否則租戶臨時決定轉租,部分房東可能不願意或者難以及時找到下一個房客,那麼租戶就要承擔其中的損失。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購買房屋的話一定要對於開發商的資質來進行稽核,還有就是相對應的一些細節方面的問題,也是需要仔仔細細的來進行確定,如果說後期經濟方面存在一些問題開發商跑路的話,很可能會導致自己沒有辦法辦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