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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到期沒續簽業主是否可以拒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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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到期沒續簽業主是否可以拒交物業費?

可以,但要滿足一定條件,否則業主仍然應當交納物業費。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專案,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後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4)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5)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物業不履行合同可以去投訴,但是儘量不要拖欠物業費,現在拖欠物業費已被劃入失信行為,納入個人徵信系統,影響個人貸款等。因此銀行可以知道欠物業費這種比較隱私的事情。建議跟業主說清楚拖欠物業費的嚴重性是等同於拖欠信用卡賬單或是貸款的,如果一直不繳物業費,會影響個人徵信記錄。

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未提供資質證明,業主也不可以拒交物業費。

在城市小區管理中,物業和業主的關係是很複雜的,一般物業需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比如說維護小區安全,保障小區衛生等,而業主在接受了小區物業的服務之後,也需要繳納一定的物業費用,特殊情形下可以拒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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