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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的程式應當如何進行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17W)

(1)由用地單位和個人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填寫申請書,交驗有關變更土地證件;
(2)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書及有關檔案進行稽核和實地驗證;
(3)經審查批准變更,更換或更改有關土地權屬證書。
《土地登記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第四十一條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兼併、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後,持相關證明檔案,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後,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後,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後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的程式應當如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