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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房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除:(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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