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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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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的規定是:當事人簽訂房屋預售協議時,為保障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抵押登記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他人處分該不動產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的規定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