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都有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絡電話。如果有委託代理人的話,那麼還包括委託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就是房屋。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買賣房屋的面積,應分別註明實得建築面積和所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房屋是現房,還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設施和維修標準。
3、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
4、交房期限。賣方應在某日期之前,將房屋交付買方。
5、權利擔保。賣方保證在交付房屋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付時已清除該房屋上原由賣方設定的抵押權。如房屋交付後發生該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糾紛,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7、合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如房屋的保修責任、物業管理以及小區內公用配套設施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二、租用土地地役權的合同內容都有什麼
租用土地地役權的合同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地役權的轉讓需要的條件如下:
(一)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二)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地役權轉讓要怎麼做
(一)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係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二)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三)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為耕作處於他人土地包圍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從他人土地上通行;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從他人土地上引水通過。地役權人使用供役地時,應當選擇對供役地損害最小的地點、路線和方法,儘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實施必要的附屬行為。地役權人為行使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內為必要的附屬行為。如為行使通行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上開闢道路。地役權人為附屬行為,須為行使其權利所必需,否則不得實施。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條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三、格式合同的特點都有什麼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於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無效條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明確禁止的事項,或者違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項;
2、具有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同時損害了國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義務,或者加重了對方的責任。
格式合同的產生條件: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複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事生活領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點: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通過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大家已經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都有什麼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建議大家可以多多瞭解一些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才可以在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和律師進行線上溝通。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