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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轉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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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轉租證明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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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後可以轉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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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在得到房東的同意下,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租賃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此,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轉租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轉租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為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