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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產證更換戶主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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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都是自建房的,這個和城市地區是有非常大的差異的,農村是宅基地,城市都是商業用地,都是開發商承包一整片土地,並且在這上面建築房屋,之後投放到市場是進行交易的,所以很多人對於農村的房子是否有房產證的問題有很大的不解。那麼關於農村房產證更換戶主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農村房產證更換戶主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農村房產證更換戶主的規定

這種情況應該屬於法定繼承。參照城市房產證的變更手續,應該準備戶口簿、身份證、房產證等去公證處去公證,將繼承房產公證到你名下或者你母親名下,然後到鎮土管所或者縣土地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具體所需材料建議諮詢當地土地局或土管所。

二、婚前房產是以合同為準還是房產證

應該是以購房合同日期為準。

《民法典》(2021.1.1生效)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如果有正式國家發的產權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老太太的丈夫、子女、父母都有繼承權。按人頭均分。如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只有同戶籍的有權繼承(使用權)如果想把名字改為兒子的,由老太太和兒子到房屋備案單位辦理即可。但是如果房子無任何手續可到村或鄉政府補辦手續(很重要,涉及到農村土地整合補償大事千萬別馬虎)然後再辦更名事宜。

辦理過戶有三種形式,贈與、買賣、繼承。農村房屋直系親屬間(如父子、母女等)是免徵稅費的。如果是買賣過戶,一般3000元以內就夠。各地徵收稅費有差異,具體請諮詢當地村委會或鄉鎮稅務、土管部門。

農村房產證更換戶主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農村的房產證很多農民都是沒有房產證的,只是自己建築好了房子之後,就按照習慣,如果所有權人死亡的,就按照順序將房子遺贈給自己的子女。農村的房子和城市還是存在區別的,大部分都是通過習慣來完成繼承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