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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指定監護人決定書都是什麼內容

子女撫養 閱讀(3.08W)

一、居委會指定監護人決定書都是什麼內容?

居委會指定監護人決定書都是什麼內容

居委指定監護人決定書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指定監護人案件用)

(××××)×民特字第××號

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起訴人×××不服指定監護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寫明起訴的理由和請求)。

本院認為,……(寫明撤銷原指定監護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單位名稱)指定×××為×××的監護人的指定;

2、指定××××為×××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二、監護人的確定標準是什麼?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未成年人和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都需要監護人來維護其的人身安全,法定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配偶、成年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被指定的監護人不能隨意的變更,如果要變更需要通過法院來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