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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 二審撤訴後再

民事訴訟 閱讀(2.82W)
離婚訴訟 二審撤訴後再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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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二審中撤訴後是否可以再訴


原審原告作為二審訴訟程式的被上訴人,在二審審理階段申請撤銷在原審中的所有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對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審查後,可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准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該條中所稱原審原告撤銷原審所有訴訟請求,是指雙方已就本案所涉糾紛達成和解或者原審原告已實質放棄對原審被告的訴請,且不再需要法院對此作出實體判決或出具民事調解書。原審原告放棄原審所有訴訟請求的行為,是權利人對其程式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因此,原審原告在撤銷本案訴訟後,不得對原審被告就同一事實或理由再行起訴。

由此可見,雖然我國的民訴法對二審程式中原告是否可以撤訴無明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經審查無誤後可以批准。民事訴訟二審中撤訴的法律後果直接是一審裁決生效,雙方需要執行一審判決。這裡需要特別注意,在二審程式中,原告撤訴後是不能提請再訴的,所以一定要謹慎使用撤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