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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辯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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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辯護制度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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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的,或者具備法定情形時由公檢法機關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適用法律援助辯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法律援助辯護必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為前提。(2)法律援助辯護只適用於從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整個刑事訴訟過程。(3)法律援助辯護只能由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其他人不得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