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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非訴訟援助的困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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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法援助的立法缺失問題

法律援助非訴訟援助的困境是什麼

目前,對非訴法援助的性質、地位、適用範圍、原則、時限、程式等的立法規定尚屬空白。尤其是因為《法律援助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效力難及於法院、檢察院等部門。而且由於缺乏規範的法律制度保障,導致很多法律援助機構在開展訴前調解工作時畏手畏腳。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於2006年向全省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印發了《關於規範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以規範非訴法律援助,起到一定效果。但在實踐中,這樣的規範檔案只對內有約束力,法律效力太低。

非訴法律援助的調解協議效力較低

實踐中關於非訴法律援助調解協議的效力,大都當作是一種人民調解協議。由於人民調解協議只具有合同的效力,並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一旦一方反悔,勢必給另一方造成訟累。而訴訟法律援助中,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就沒有這樣的問題。通過訴訟達成的調解書,只要對方不履行,權利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非訴法律援助的公平缺失

非訴法律援助機制應用不當可能會導致公平與效益的缺失而不利於保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公平與效益是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所需平衡的最重要的價值之一。在非訴調解中需要雙方力量均衡,一方力量過大就會使天平失去平衡,以致危害到弱者的權益。如何避免天平失衡,是每個法律援助中心在非訴調解時都應當考慮的問題。依託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代表受援人蔘與調解,會糾正天平一邊傾斜的局面,幫助受援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從而一定意義上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但如果不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味追求非訴法律援助快速解決糾紛,為促成調解而做出較大讓步,而未能為受援人合法合理地爭取,必然會損害受援人的權益,也必將損害非訴法律援助的初衷。所以應在法律援助實踐中,予以規範非訴調解機制,加強對非訴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監督。

非訴法律援助的範圍限制

非訴法律援助的範圍應當要做適當的限制。非訴法律援助範圍可以很廣,但法律援助中,非訴調解的民事糾紛必須是援助中心已經受理的民事糾紛,不包括街道(鄉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與人民調解委員會未經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而對轄區內的民事糾紛所做的調解。而且很多屬於法律援助的案件並不適用非訴法律援助。比如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糾紛,雙方感情已破裂,已無複合可能,受害方也希望早點結束婚姻關係,非訴調解就顯得沒必要。而對於缺乏證據材料的一些案件如勞動爭議則應當先進行非訴調解,一方面更有利於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有利於證據的收集,彌補證據材料的不足。在實踐操作中,不能抱有一概先使用非訴調解後再提供訴訟法律援助的觀念。事先已經過多次調解,甚至有關部門也主持過調解的案件,對方受援人沒有誠意參與調解等,就沒必要浪費時間再進行非訴調解。

法律援助相信大多數人都已經瞭解,如果有需要的話直接到相關的部門進行申請即可,不過我們需要注意的就是並不是任何事件和任何的條件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如果不符合條件的話肯定是無法申請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