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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辦案實錄之 | 開設賭場罪(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

律師隨筆 閱讀(2.15W)

2015年10月19日,我的當事人馮某夥同顏某(已判刑)共同出資,在王某(已判刑)租賃的位於長沙市雨花區的某住處,以“鬥牛”抽水的方式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后王某及張某等六人(均另案處理)受僱於該賭場分別負責望風、“抽水”、發牌等活動。2015年10月21日20時許,公安機關查獲該賭場,當場抓獲顏某、王某、張某、肖某1、陳某、吳某、劉某及參賭人員譚某、黃某、羅某、夏某、熊某等人(均已作行政處罰),並現場扣押了賭資人民幣11300元。

我的辦案實錄之 開設賭場罪(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

瞭解顏某等都被抓獲的這個情況,馮某知道自己一定也跑不了,在家煎熬很久後,終於在朋友的介紹下找到了我,希望我的團隊為他辯護。2017年5月12日15時許,在我的建議下,我的當事人馮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

2018年6月11日開庭,我到庭為我的當事人馮某進行辯護,主張其系自動投案屬於自首情節,且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另主張馮某符合社群矯正條件,可以適用緩刑。且馮某系初犯,自願認罪並積極退繳違法所得,悔罪情況明顯,懇請法院給我的當事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最終法院判決我的當事人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已經繳納),免除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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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網路賭博常見方式有:

1.通過網路進行的傳統賭博方式,如打麻將、百家樂、二十一點、搖骰子、輪盤賭博等

2.以體育競技比賽為賭注物件

3.以金融證券市場走勢作為賭注物件

4.利用網路遊戲從事賭博或變相賭博活動

5.其他通過資訊平臺和手機簡訊進行“競猜”活動實質變相圈錢的博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