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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的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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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的財產怎麼分?

同居分手的財產怎麼分?

人們的戀愛觀念越來越開明,許多戀人未婚同居,但沒有法律婚姻的保護,雙方一旦分手,該如何分割同居財產?

一、案情簡介

男女雙方於1989年經人介紹相識,後確定戀愛關係,並於1999年開始同居(男方庭審中否認同居關係),直至女方起訴之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如下:女方名下房產一套、機動車一輛;男方名下房產十套,機動車八輛;男方與其母親及妹妹作為股東共成立了四家有限責任公司。雙方所購置上述財產的收入來源於公司經營。2015年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同居關係,同時分割二人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二、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同居關係,並最終判定女方名下房產仍歸女方所有,男方名下十處房產中的三處歸女方所有,剩餘七套歸男方所有;女方名下機動車仍歸女方所有,男方名下八輛機動車中的兩輛歸女方所有,剩餘六輛歸男方所有;關於男方在四家公司的股權分割問題,因均涉及到公司中其他股東及其他權益人的利益,不予在本案中處理。

三、裁判理由

  根據庭審質證的各項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二人長期共同生活,對外交往和社會生活足以使他人相信二人存在夫妻關係,因二人未登記結婚,根據現有證據判斷,雙方存在同居事實,應按同居關係處理。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分割,並應結合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分配。由於雙方所購置上述財產的收入來源於公司經營,男方基於其專業水平能力及職務優勢,在公司經營方面的貢獻確遠大於女方,但綜合考慮女方在家庭方面的貢獻,以原告佔有少部分共同財產為宜,故作如上判決。

四、案例解析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認定及處理原則

同居析產處理的財產性質首先應當是同居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共同財產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同居期間雙方的共同投資行為,或共同購置財產行為。2、雙方購置的財產仍然存續,可以分割。如果屬於任何一方個人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贈與、繼承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不屬於共同財產,歸其本人所有。

故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對於同居後的財產歸屬,一般情況下是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據此,也可以發現法律雖然不保護同居關係,但其保護財產共有人的共有關係。但在同居關係下,一方也需要承擔證明另一方名下的財產為共同共有的責任。所以,只要掌握可以證明對爭議財產有過出資等可以證明共有人身份的證據,即使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也可以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同婚姻關係不同,同居關係往往不具有穩定性,且無類似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推定規則,故同居關係結束時,極易產生關於同居析產糾紛。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同居雙方可在適當時簽訂關於同居財產的協議,該協議不僅能夠避免爭議,也可以在未來雙方結婚登記後,作為婚前財產協議。簽訂財產協議既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也可以防止未來分手時因財產發生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