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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如何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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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如何分割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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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財產如何分割

未婚同居是一種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而由其引起的財產分割問題更是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按照我們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非婚姻狀態下,同居者分割財產時,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驟進行: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先確定哪些是屬於私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於誰。

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後,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傢俱、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傢俱、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步,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因為產權所反映的狀態,並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譬如,某男獨自經營著一家書店,但當時註冊時用的是女友的名字。這個書店的產權從理論上講應該屬於女友,可女友從來沒有參與過經營,也不懂得經營。書店這一財產的利益,主要是要經過經營來實現的。如果真把店給了女方,她不但不能從中直接獲得利益,而且還潛藏著因經營不善而賠錢、負債的風險。所以,雙方協商後,決定把書店分割給男方,仍由他繼續經營。而作為補償,男方同意把以自己名義購置的房產,過戶到女方的名下,結果是雙方滿意。顯然,合理的財產分割,與前面的清算和確權一樣,在處理非婚姻狀態下的財產糾紛時,也很重要。

除了共同購置財產外,兩人也有可能共同創造出一些財產或收益。主要是指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和公司股權。

男女要是分手了的話,那此時肯定就是要對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作出分割的,不過這也僅僅限於對共同的財產作出分割。如果雙方就同居 財產分割產生了糾紛,此時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作出判決。但如果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男女解除同居關係的話,則就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