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未籤勞動合同工作受傷怎麼辦

律師隨筆 閱讀(2.98W)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工作職責或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意外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但有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而且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未籤勞動合同工作受傷怎麼辦

然而,實踐中存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更不替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此種情況下遭受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下面孫律師就同大家分析一下這件事。


一、通過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第1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是獲得工傷賠償的必要前提。對於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而言,其必須先通過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在確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時,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供以下憑證用以證明:第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第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第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第四,考勤記錄;第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替職工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可以自行申請。

在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取得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仲裁書後,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的規定,備齊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仲裁書、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等申請材料,到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其中,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三、工傷待遇及勞動能力鑑定

首先,受工傷職工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補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與履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如果其未履行上述義務,受工傷職工在申請工傷待遇的同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應補發的的工資。

其次,受工傷職工享有的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的工傷待遇包括:

第一,工傷醫療待遇,如治療費、掛號費、藥費、住院費、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費和康復費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其原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工傷死亡待遇,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四,其他待遇,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由工傷基金支付,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則由用人單位支付。

最後,受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因工傷引發的愈後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可以提供工傷認定書和工傷醫療有關的病歷、醫療記錄等資料,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向用人單位主張相應賠償。

四、對勞動者的啟示

勞動者在入職時,應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督促其按時、足額繳納各類保險。在正式工作過程中,應注意保留帶有用人單位印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等工資發放記錄;保管好用人單位發放的門禁卡、出入證、健康證、資質證、上崗證、胸卡、名片等能夠證明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件;注意影印或用拍照方式保留入職時填寫的報名表、登記表等證明招聘記錄。如果受了工傷,可以用錄音、錄影、聊天記錄或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合法手段獲取工傷賠償或勞動關係認定的相關資訊,以備不時之需。

 以上內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孫術校律師專業團隊友情提供,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