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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房產律師——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張其借名購買其他子女不認可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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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遺產房產律師——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張其借名購買其他子女不認可糾紛

原告劉某航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繼承劉某君、秦某玲位於北京市門頭溝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具體比例聽從法院判決。

事實與理由:劉某君與秦某玲系夫妻關係,劉某君於2000年3月18日死亡,秦某玲於2000年12月30日死亡,二人共生育三子,分別為長子劉某聰、次子劉某航和三子劉某清,劉某清於2014年12月16日死亡。劉某清與張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劉某昊。繼承人對父母均盡到了贍養義務,但三兄弟多年協商繼承分割劉某君、秦某玲所留遺產無果,故訴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援我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劉某聰辯稱,認可劉某航關於家庭成員身份關係及父母留有一號房屋的陳述。一號房屋最初是原北京市Y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分給原北京市M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郭某亮的福利房,我所在單位分給我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平房兩間半(以下簡稱W號平房)。因為我父親患有多種疾病,為了更好照顧父母,我用W號平房與郭某亮的一號房屋進行了調換。1996年房改時,我以我父親劉某君的名義購買了一號房屋,房款由我自行支付。

我父親是北京G公司的職工,如果我不同意的話,是無法用他的名義購買一號房屋的。事實上,我父母從來沒有到一號房屋居住過,而是一直居住在他們自己的公租房中,我則從1989年至今都居住在一號房屋。我認為,一號房屋並非父母遺產,而是屬於我的個人財產。我認為,一號房屋應該歸我所有,不應作為遺產分割;從父母去世至今,已經近20年,劉某航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應支援;即使上述財產作為遺產分割,我認為,我對父母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而且我和劉某航在父母承租的公房拆遷時都已經放棄了相關利益,我應分得上述財產90%的份額。

被告張某、劉某昊辯稱,認可劉某航所述家庭成員資訊及劉某君夫婦遺留一號房屋的事實。從房屋買賣協議可以看到,劉某君的工齡折算了購房款,一號房屋應是劉某君夫婦的財產,應由全部繼承人依法繼承。在照顧父母方面,劉某聰經濟條件好,出錢比較多,劉某清則是出力較多,子女們都盡到了贍養義務,請求依法繼承上述遺產。

 

法院查明

劉某君與秦某玲系夫妻關係,共生有三子,分別為:長子劉某聰、次子劉某航和三子劉某清。劉某君,其於2000年3月18日死亡,秦某玲於2000年12月30日死亡,二人的父母均先於二人死亡,二人生前未留有遺囑。劉某清與張某系夫妻關係,生有一子劉某昊,劉某清於2014年12月16日死亡。

1996年5月6日,Y公司(甲方)與劉某君(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甲方將一號房屋(總建築面積50.29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享有購現住房優惠10%,一次性買房優惠10%,工齡優惠27.7%,乙方應付甲方房價款8328.14元,一次性交款在房價款基礎上優惠20%,乙方實付甲方房價款6662.51元。1996年7月15日,劉某君取得一號房屋產權登記證書。

一號房屋市場總價為167.08萬元。

另,劉某君生前承租了位於北京市門頭溝區F號房屋(以下簡稱F號房屋),劉某君與秦某玲去世後,劉某聰和劉某航放棄權利,同意將F號房屋承租人變更為劉某清,該房屋拆遷時由張某與劉某清分別與拆遷單位訂立相關協議並取得相應利益。

雙方當事人對以下問題存在爭議並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1.關於一號房屋的來源

被告劉某聰主張,W號平房系其原單位分給其居住的房屋,其提交單位領匯出具的書面證明;主張其以W號平房與郭某亮分得的一號房屋進行調換,並將戶籍由W號平房遷至一號房屋,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信,證人書面證言。

原告劉某航與被告張某、劉某昊認可出庭證人的身份,但不認可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主張一號房屋登記在劉某君名下,在購買時折算了劉某君的工齡,因此房屋為劉某君夫婦的共同財產,現應作為遺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2.關於子女盡贍養義務的情況

被告劉某聰主張,劉某君夫婦生前獨自居住生活,其在經濟上和精力上對父母付出較多,在遺產分割時,其應當分得其中90%。

被告張某、劉某昊認可劉某君生前患有癌症,劉某聰經濟上付出較多,劉某清經濟能力有限,因此主要是出力,也盡到了贍養義務;希望由法院認定。

對上述爭議事實,本院作如下認定:

1.關於一號房屋的來源。根據查明的事實,劉某君系北京G公司職工,其生前自本單位承租了F號公房,其與劉某聰均非Y公司或M公司的職工。劉某君於1996年自Y公司購買了一號房屋,劉某聰的戶籍原登記在東城區W號,後於1989年7月6日遷至一號房屋,該時間早於劉某君購買一號房屋的時間。結合上述情況以及證人的證言,本院認為劉某聰主張的一號房屋最初系其以W號平房與他人調換所得應為事實。

2.關於子女盡贍養義務的情況。本案中,當事人均主張已對劉某君夫婦盡到贍養義務,其中劉某聰主張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並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劉某聰提交的證據中,出庭作證的部分證人與劉某君夫婦及雙方當事人均存在親屬關係,對於劉某君夫婦得到贍養的情況有一定了解,且證言直接來源於劉某君夫婦所述,結合劉某君生前患有癌症至去世的時間以及張某、劉某昊所述劉某聰在經濟上付出較多的陳述,可以認定劉某聰對劉某君夫婦的照顧較多,且已在親友間形成共識,故對劉某聰主張其對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裁判結果

一、坐落於北京市門頭溝區一號房屋由劉某聰繼承;

二、劉某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劉某航房屋折價款200000元,給付張某、劉某昊房屋折價款160000元;

三、駁回劉某聰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一號房屋雖系劉某聰以W號平房與他人調換後取得,但最終以劉某君名義購買,根據物權公示原則,該房屋應認定為劉某君夫婦的共同財產。

公民的合法繼承權受法律保護。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據查明的事實,一號房屋且未進行過分割,處於全體繼承人共有的狀態。本案中,劉某航主張依法分割的共有財產系屬於物權範疇,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對劉某聰稱劉某航的主張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繼承開始後,沒有遺囑或遺贈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配偶和子女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劉某君夫婦生前未留遺囑,二人死亡後,劉某君夫婦的財產應作為其遺產由法定繼承人劉某聰、劉某航、劉某清依法繼承。劉某清死亡後,其應繼承劉某君夫婦的遺產部分由其配偶和子女,即張某、劉某昊共同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劉某聰對劉某君夫婦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劉某君取得一號房屋也與劉某聰的行為密切相關,劉某航及劉某聰在F號房屋承租權變更方面對劉某清做出了讓步,結合上述情況,法院在分割劉某君夫婦遺留的一號房屋時將對劉某航、劉某聰適當予以多分,具體比例由法院酌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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