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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沒有遺囑房屋部分子女主張為其借父母名購買引發的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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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父母去世沒有遺囑房屋部分子女主張為其借父母名購買引發的繼承糾紛

張某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張某亮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北京市海淀區二號房屋(以下簡稱二號房屋)均由雙方按份共有,各佔25%的房產份額;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張某亮(2019年3月31日去世)與秦某婕(2017年1月31日去世)系夫妻關係,我與三被告系張某亮與秦某婕婚生子女。張某亮與秦某婕生前未留下遺囑。現因上述財產繼承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張某聰、張某英、張某濤辯稱,不同意張某均的訴訟請求。一、張某均要求繼承分割的遺產數量不對,一號房屋早已於上世紀九十年代房改時由張某英借張某亮的名義買下,並一直居住使用,不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屬於張某英一人獨有。二、張某均曾向父母提出要在蘇州購買房屋,要求父母及兄妹資助,經父母商議,同意給張某均一部分錢買房屋,張某英、張某濤不出資,張某聰視情況出資,2006年父母出資12萬元、張某聰出資2萬元匯款給張某均購買房屋,並且父母表示張某均接受了房款之後不再接受北京房屋的分割。我方有證人證言佐證,證人年紀較大因身體原因沒有出庭,以其書寫的證人證言為準,必要時可以出庭。

 

法院查明

張某亮與秦某婕系夫妻關係,兩人育有四名子女:張某均、張某聰、張某英、張某濤。張某亮於2019年3月31日去世,秦某婕於2017年1月31日去世。

因享受房改政策及張某亮的級別待遇,共計分得一號房屋及二號房屋,兩套房屋於2001年11月29日產權登記在張某亮名下。

張某均主張兩套房屋均為張某亮購買,屬於父母遺產,應由雙方平均按份共有。三被告稱一號房屋為張某英借張某亮之名購買,由張某英負擔購房款、供暖及水電費等,並由張某英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不屬於遺產範疇,屬於張某英個人財產,並提交產權證、費用票據、戶口本、證人證言(未到庭)等證據佐證。三被告稱二號房屋應由三被告平均分割,張某均不享有份額,原因為:父母在世時即已達成協議,即父母及張某聰為張某均購房出資,張某均不再參與父母在北京房屋的分配,並提交證人證言(未到庭)、微信證據佐證。

張某均對於借名買房一事不予認可,確認父母及張某聰為其蘇州購房出資,但不認可雙方曾達成不再參與北京房屋分配的協議。經本院詢問三被告,均表示是聽父母說為張某均購房出資,其就不再參與北京房屋的分配,但並未聽張某均說過,沒有就此開過家庭會議或達成書面協議。

 

裁判結果

一、張某亮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張某均、張某聰、張某英、張某濤各繼承25%所有權份額;

二、張某亮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二號房屋,由張某均、張某聰、張某英、張某濤各繼承25%所有權份額;

三、駁回張某英、張某聰、張某均、張某濤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查明,原被告系被繼承人張某亮、秦某婕的法定繼承人,兩位老人生前未留有遺囑,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

對於雙方爭議的房屋,法院認為,首先,二號房屋,三被告稱家庭內部達成協議,即為張某均在購房出資後,其不再參與北京房屋的分配,但根據法院詢問三被告得知,三被告均是通過父母瞭解到上述情況,但並未召開家庭會議、未簽訂相關家庭協議,也未聽張某均本人確認過上述內容,張某均雖認可父母及張某聰為其購房出資,但否認存在上述協議內容。因此,法院無法認定家庭內部曾達成為張某均在蘇州購房出資後,其不再參與北京房屋分配的協議,對於三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二號房屋作為張某亮、秦某婕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兩位老人去世後屬於遺產範疇應在雙方之間進行平均分割,法院判令張某均與三被告對於二號房屋各佔有25%份額。

其次,一號房屋,三被告主張系張某英借張某亮之名購房,根據查明,一號房屋系因張某亮享受房改政策及其級別待遇分得的房屋,張某英本身並無購買該房屋的資格,張某英與張某亮並未簽訂借名買房協議,在兩位老人在世時並未完成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即使張某英存在使用房屋並負擔相關費用的情況,也不能直接證明借名買房的事實。綜上,法院認為,現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張某英存在借張某亮之名購買一號房屋的事實,法院對於三被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採信。一號房屋作為張某亮、秦某婕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兩位老人去世後屬於遺產範疇應在雙方之間進行平均分割,法院判令張某均與三被告對於一號房屋各佔有25%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