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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遺產律師——父母承租公房母親去世前遺囑留給部分子女 | 其他子女不認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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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遺產律師——父母承租公房母親去世前遺囑留給部分子女,其他子女不認可案例

原告訴稱

楊某文楊某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楊父楊母生前承租的位於北京市豐臺區Y號(以下簡稱平房Y號拆遷利益中已下發的搬遷補償347973.4元,要求各繼承四分之一;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被繼承人楊父楊母夫妻生育的四個子女,楊父楊母分別於2014年、2018年去世。楊父生前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其個人名義承租其工作單位北京市C公司公房一間,即平房Y號。平房Y號位於某拆遷改造專案範圍內,該專案的拆遷建設單位為K公司

2022年5月,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二被告擅自與拆遷單位就平房Y號的拆遷事宜簽訂了相關搬遷補償協議,並意欲將拆遷利益佔為己有。目前,平房Y號已被騰退拆除,二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二原告的法定繼承權。拆遷利益中包括一套房屋,因房屋尚未確定,故待房屋確定後再行主張,本案中先行主張已下發的搬遷補償款。

 

被告辯稱

楊某玲楊某誠辯稱,原告與被告母親楊母留有代書遺囑,將房產權利留給二被告。二原告在父母生前並未盡孝,一直是二被告照顧父母,二原告並未給二位老人養老送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原告不應分配父親的遺產份額。請求法院駁回二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楊父楊母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長女楊某玲、次女楊某莉、長子楊某文、次子楊某誠楊父2014年死亡,楊母2018年死亡。平房Y號楊父承租於北京市C公司的公房。

2022年5月,楊某玲(被搬遷人、乙方)與K公司(搬遷人、甲方)簽訂《改造專案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協議(平房及簡易樓產權調換適用)》,約定:被搬遷房屋位於豐臺區,被搬遷房屋建築面積18.66平方米;乙方自願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產權調換房屋位於豐臺區某地定向安置房專案,乙方選房指標面積為62.99平方米,最大可購房屋總建築面積為75平方米。

2022年5月5日,楊某玲(被搬遷人、乙方)與K公司(搬遷人、甲方)簽訂《改造專案住宅房屋搬遷補償補充協議一(平房及簡易樓產權調換適用)》,約定:按照最大可購房屋總建築面積計算的乙方購房款為120100元;乙方臨時安置費總額為192000元;按照原協議計算的補償、補助、獎勵款總額為276073.4元,減去按照最大可購房屋總建築面積計算的乙方購房款120100元之差額為155973.4元,作為預付差價款;甲方在本補充協議生效且經政府委託的審計單位審計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將臨時安置費及預付差價款共計347973.4元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庭審中,楊某玲認可該347973.4元已下發給楊某玲

楊某玲楊某誠提交代書遺囑及錄影,代書遺囑內容為:我楊母在豐臺區某地有北屋一間承租公房和一間自建的西房及小南房。因我現在年事已高,趁現在神智清楚,為了解決日後的遺產繼承問題,避免發生糾紛,維護家庭和睦,我決定特立代書遺囑如下:上述北屋承租公房一間在我去世後留給大女兒楊某玲使用;上述自建西房及小南房在我去世後由小兒子楊某誠所有。立遺囑人處有楊母簽字、按手印、書寫日期2014年xx日。代書人處有周某峰於某傑簽字並書寫日期2014年xx日,加蓋北京市豐臺區街道法律服務所公章。同時,錄影記錄了形成上述代書遺囑時楊母表達意思表示及相關人員簽署代書遺囑的基本過程。

楊某文楊某莉對上述代書遺囑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遺囑代書人沒有出庭,無法確定具體事項,即使遺囑存在,因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屬於無效遺囑。楊母無權對位於豐臺區涉案房屋及該地址上自建房進行遺產分配,涉案房屋屬於公房且是楊父承租,至拆遷時,一直未進行公房承租人的變更,楊母無權對涉案房屋使用及歸屬進行處分,自建房是楊某文建的,自建房也無權做遺囑。

楊某文楊某莉對上述錄影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錄影不完整,疑似存在後期剪輯;即使錄影真實存在,該代書遺囑應屬無效,一是錄影中無代書過程,二是無法核實代書人身份,三是楊母在錄影中籤名不全,四是楊母精神狀態存疑。

楊某玲楊某誠提交鄰居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三位老鄰居均證明老人是二被告贍養,二原告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應當繼承遺產。楊某文楊某莉對情況說明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認為證人未到庭作證,三份情況說明均出自同一人書寫,三位證人與二被告關係密切,不具有證明力。

本院於2022年11月22日向北京市C公司發出協助調查函,詢問房屋權屬及承租情況、2022年4月30日權屬證明所載“承租人為楊某玲”的確定依據等。2023年1月13日,北京市C公司向本院作出回覆:1.北京市豐臺區某地平房11排房屋的房屋性質為我司自管公房,房產權屬為我司所有;我司有該房屋的承租手續,並不存在承租人員登記變更的情況。

2.落款日期為2022年4月30日的權屬證明確系我司所出具的證明檔案。案涉房產承租人原為楊父楊某玲之父),楊某玲一直在案涉房產內照顧父母,後楊父與其妻子先後去世。楊某玲父母去世後,楊某玲一直在此居住,原房產租賃證明也在其手中,應為案涉房產的實際使用人,並有鄰居指認其長期在此居住的證明。楊某玲曾在《具結保證書》中承諾“該被搬遷房屋屬於保證書中的房屋權利人所有,無其他權利人,無任何權屬爭議”。我司對案涉房產是否存在其他權利人的情況無從得知,遂於權屬證明中記載“承租人為楊某玲”。3.我司未向楊某玲或其他家屬分配過其他住房。

 

裁判結果

一、楊某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支付楊某文楊某莉搬遷補償款各69594.68元;

二、楊某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支付楊某誠搬遷補償款104392.02元;

三、駁回楊某文楊某莉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楊某玲楊某誠提交代書遺囑一份,該代書遺囑中楊母處分的承租公房的產權人並非楊父楊母,處分的自建西房及小南房尚無證據證明屬於合法建設,故代書遺囑無效,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平房Y號拆遷獲得的拆遷利益,來源於楊父承租利益的轉化,故相應拆遷利益應作為楊父楊母的遺產予以繼承。現臨時安置費及預付差價款共計347973.4元已下發給楊某玲楊某文楊某莉要求分割,法院予以支援。對於繼承比例,結合楊母在錄影中明確表示希望楊某玲楊某誠獲得更多財產權益及在案其他證據,法院酌情確定楊某文楊某莉各繼承20%,楊某玲楊某誠各繼承30%。楊某玲應將搬遷款的相應數額支付給其他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