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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將房屋贈與部分子女,其他子女不認可,己方起訴履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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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父母將房屋贈與部分子女,其他子女不認可,己方起訴履行案例

張某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2015年經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見證的張某霞張某傑孫某簽署的《協議》有效;2.依法判決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某村北房5間、東房4間、西房4間的使用權歸原告所有;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張某傑孫某系夫妻關係,張某傑2016年5月15日去世,孫某2021年2月16日去世。二人生育兩女,大女兒張某莉、二女兒張某霞。兩位老人生前於2012年與張某霞簽訂了《房屋所有權贈與協議》約定將其所有的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某村建築北房5間、東西房各4間贈與二女兒張某霞張某霞表示接受贈與,三方均在該《房屋所有權贈與協議》上簽字按手印。

2015年1月23日,張某傑孫某張某霞在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下籤署了《協議》:對2012年11月6日《房屋所有權贈與協議》真實性進行了再次確認,並且增加了案涉房屋若遇到拆遷所得的拆遷利益贈與張某霞以及張某傑孫某所持有的北京市昌平區某村村股權利益在其去世後由張某霞繼承所有等內容。多年來,張某霞一家一直與兩位老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內,一直照顧兩位老人直至其去世。現因房屋歸屬問題與被告產生爭議,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張某莉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老人寫的不符和,律師見證記載:“乙方必須保證甲方的居住權和生養死葬的義務”,去年對孫某的贍養原告就不履行了,我們就把老人接過來住,而且他們簽訂協議的時候我們不知情。老人住院時他們也沒有出錢

 

法院查明

張某傑孫某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二女,分別是長女張某莉,次女張某霞張某傑2016年5月15日死亡。孫某2021年2月16日死亡。

2005年11月17日,張某傑(乙方)與北京市昌平區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村委會,甲方)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協議》一份,載明甲方將位於某村土地給予乙方有償使用70年,70年共計14000元,該土地使用費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時,由甲方從乙方的拆遷補償費中一次性扣除。後張某傑孫某出資在上述0.35畝土地上建設了北房5間、東房4間、西房4間。上述北房和東西房建設未經規劃審批,無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2012年11月6日,張某傑孫某(甲方)與張某霞(乙方)簽訂《房屋所有權贈與協議》,約定甲方自願將位於某村土地上的北房5間、東西房各4間房屋無償贈與張某霞,載明房屋性質系拆遷重建房屋,甲方與乙方共同居住,乙方必須照顧甲方的日常生活,和睦相處,否則贈與失效等內容。

2015年1月23日,張某傑孫某(甲方)與張某霞(乙方)在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的代書和見證下籤訂《協議》,載明甲方夫妻二人年事已高,為免日後發生財產爭議,甲方自願將財產處置給乙方,約定2012年11月6日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屋所有權贈與協議》是甲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甲乙雙方之間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如上述房屋被拆遷,甲方所獲拆遷利益,包括回遷房、拆遷補償款等均歸乙方所有等。甲方在某村村所持有的股權利益,在甲方去世後均由乙方繼承。乙方必須保證甲方的居住權和生養死葬的義務。

如甲方的權利受到侵犯,有權變更協議內容,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見證律師當日對張某傑孫某夫婦進行了詢問並製作接案筆錄,張某傑孫某陳述了自己在某村的房屋和股權情況及日後的處理意見等。見證人出具律師見證書,陳述張某傑孫某頭腦清楚、思維敏捷,在代書協議上簽字按手印的行為是他們真實意思表示,同時拍攝了當時的視訊資料和張某傑孫某簽字、按手印時的照片予以佐證。

另查,張某傑孫某生前與張某霞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張某霞張某傑孫某生病、住院進行了照顧、扶養,在二人去世後為其辦理了喪葬事宜。張某莉也支付了孫某部分醫療費費用和喪葬費用。

孫某具有殘疾人證(2005年5月頒發),該證載明其智力殘疾三-四級,張某傑為其監護人。張某霞陳述孫某雖有智力殘疾人證,但智力正常。證人劉某出庭作證,陳述孫某的智力殘疾人證是託人給造假辦理的,孫某智力不存在問題。證人張某賢出庭作證陳述孫某智力是正常的,生活能夠自理。證人王某出庭作證,陳述孫某日常看孩子、買菜、做飯,智力沒有問題,僅僅眼睛不太好。

 

裁判結果

一、確認張某霞張某傑孫某2015年簽署的《協議》有效;

二、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某村土地上的北房5間、東房4間、西房4間由張某霞使用;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中,張某傑孫某張某霞分別於2012年11月6日簽訂的《房屋所有權贈與協議》及於2015年1月23日在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下籤署的《協議》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兩份協議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屬合法有效。故張某霞要求確認2015年1月23日的《協議》有效,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關於孫某具有殘疾人證,雖有該證件,但三位證人均出庭作證,孫某智力正常,且生前並未對其民事行為能力作出評估鑑定,故對此法院認為孫某的該殘疾人證不影響案涉《協議》的效力。

關於訴爭的案涉某村地上的北房5間、東西房各4間,該房屋系張某傑孫某所建,根據案涉《房屋所有權贈與協議》和《協議》約定,張某傑孫某自願將上述房屋贈與張某霞,且張某霞張某傑孫某盡到了相應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同時鑑於張某霞並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北房和東西房建設時經過相關行政部門的規劃審批,張某霞亦居住在此,故張某霞要求確認上述房屋由其使用,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張某莉曾在孫某生前盡了一定的贍養和照顧義務,作為子女對父母進行相應的贍養,不影響案涉房屋的分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