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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房產律師——父母去世後部分子女主張盡到贍養較多要求多分遺產其他子女不認可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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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遺產房產律師——父母去世後部分子女主張盡到贍養較多要求多分遺產其他子女不認可糾紛

原告吳某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依法分割,由原、被告共同繼承;2.本案訴訟費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三被告系兄弟姐妹關係,1996年10月21日,原告的母親陳某穎因病去世,父親吳某貴於2020年5月29日因病去世,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後,留有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一套,該房屋現登記在原告父親吳某貴名下。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繼承。

 

被告辯稱

被告吳某晨辯稱:同意分割一號房屋,對被繼承人吳某貴我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我應該多分。1996年3月,陳某穎得了淋巴細胞癌,吳某晨夫婦、吳某貴輪番照料陳某穎,吳某晨負責了陳某穎全部生活花銷。吳某貴之後居住在一號房屋,沒有再婚,自1996年起,除了2019年8月中旬到2020年1月份住養老院,費用是吳某晨以現金形式委託長子辦理,就醫以及生活費、房屋裝修、其他費用都是吳某晨負擔。

陳某穎生前,吳某晨夫婦承擔主要贍養義務,陳某穎去世後,對吳某貴的贍養也是盡到了主要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吳某晨應該多分。

被告吳某德辯稱:一號房屋是父母的第二套房產,吳某貴有兩套房子,吳某晨已經分了一套了。一號房屋希望依照法定繼承,公平分割,吳某晨不應該多分。我也贍養老人了,我們輪流值班照顧老人,應該平分遺產。

被告吳某遠辯稱:要求平分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我跟原告和吳某德意見一樣。父親住院是我們均攤的錢,不是吳某晨一人出的。

 

法院查明

陳某穎與吳某貴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吳某德、吳某遠、吳某晨、吳某權子女四人,陳某穎於1998年11月2日登出戶口,吳某貴於2020年5月29日死亡。

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系2000年12月11日吳某貴與北京同仁醫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購買,登記在吳某貴名下。庭審中,當事人協商一致訴爭房屋價值為260萬元。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吳某貴之前獨居,其於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月18日住養老院,後因摔傷至醫院住院,2020年2月出院後與吳某晨共同生活至去世。吳某晨認為其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並提交電話費發票、燃氣費通知單、燃氣費發票、收據、電視報訂閱收據、供暖費發票、物業費發票、電費交費單、發票、診斷證明、住院費清單、住院費結算單等

,吳某權、吳某德及吳某遠不予認可,並稱各自均盡到贍養義務,上述費用被告均有交納,是吳某晨將票據拿走。

 

裁判結果

吳某貴名下位於北京市豐臺區右外一號房屋由吳某權繼承,吳某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分別給付吳某晨、吳某德、吳某遠房屋折價款650000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訴爭房屋系吳某貴購買,屬於吳某貴的遺產。吳某貴死亡後,未留有遺囑,故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吳某德、吳某遠、吳某晨、吳某權,故應由其四人法定繼承,四人各佔四分之一份額。庭審中,吳某權要求繼承房屋,給他人房屋折價款,吳某晨、吳某德及吳某遠表示同意,法院亦不持異議,故訴爭房屋由吳某權繼承,由其給付吳某晨、吳某德及吳某遠各650000元。

吳某晨稱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要求多分,法院考慮吳某貴出院之後與吳某晨共同生活,故在分配遺產時酌情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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