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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委託人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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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委託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律師對委託人的義務有哪些?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同時擔任代理人;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二、律師可以代理從事的業務有哪些?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三、律師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也有一些是無證也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並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3、律師的服務物件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物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委託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個人的干預。

委託人可以就糾紛案件委託律師來進行代理的處理,律師需要有基本的從業素質並且需要對委託人執行一定的義務,避免對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但是如果律師發現已經受理的案件是委託人在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情況下的行為,那麼是可以拒絕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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