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是公民向政府機關了解政府資訊的重要途徑,《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也對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答覆作出了系統規定。
陳先生是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一處空地,陳先生便在此空地上建了幾間廠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後在2021年,該處地方被列入村民健身廣場,要求拆除陳先生的廠房。為了解該建設專案的合法性,2022年8月25日陳先生以EMS郵寄的方式向住建局申請書面公開該建設專案施工許可證及申報材料。
2022年9月14日,住建局向陳先生送達了《政府資訊公開答覆》,答覆申請人該專案不在其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業務範圍內。並引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行政機關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資訊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資訊不存在。依據該規定,住建局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了充分合理的查詢、檢索義務。而住建局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充分履行其政府資訊公開職責,盡到必要的勤勉、檢索義務。
因此,陳先生在律師的指導下,依法對住建局提起了訴訟,法院支援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實踐中,在政府資訊公開案件中,被告以政府資訊不存在為由答覆原告的,人民法院應審查被告是否已經盡到充分合理的查詢、檢索義務。否則,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援被告有關政府資訊不存在的主張。
因此,遇到行政機關以申請的資訊不存在為由拒絕答覆的,申請人可以及時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錯過維權期限,只能自己吃這啞巴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