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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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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請問濫用職權罪的證據標準是怎樣的呢
關於濫用職權罪的證據標準可採取如下方法:

    (一)與立案方式相適應,可以運用順藤摸瓜的“順查法”和順瓜摸藤的“倒查法”兩種方法“順查法”適用於以人立案的案件,先由犯罪嫌疑人查其濫用職權行為,再由濫用職權行為查其危害後果。“倒查法”適用於以事立案的案件,先順著損害結果這個“瓜”去摸犯罪行為這些“藤”,繼而順“藤”去拔“根”,根據行為確定責任人。

    (二)從現場勘查、鑑定入手,獲取證據關於事故案件,根據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管轄,負責現場勘查的應是公安機關。但有些事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責任事故是暴露於外部的“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是隱藏於內部的“因”。因此,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參與現場勘查,為揭露和證實可能存在的濫用職權犯罪作好收集證據的準備,這是偵查相關型別的濫用職權犯罪案件的基礎和關鍵,也是獲取濫用職權犯罪案件線索和證據的重要途徑。因此,對案發現場及時進行全面、客觀、認真、細緻的勘驗、調查,並運用錄影、繪圖等技術手段發現和收集一切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就顯得十分重要。

(三)從詢問證人、知情人入手,獲取證據在及時對案發現場進行勘查的同時,還應及時進行現場調查,特別是對案發時的目擊證人、知情人、受害人等進行詢問,這對於瞭解案發原因、發生經過以及當事人的行為與案發的關係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現場調查中必須趁當事人、現場目擊證人記憶猶新、提供證據較為客觀全面之際,及時進行詢問調查,以獲取可靠的證人證言。

    (四)全面收集和固定原始證據濫用職權罪突出的特點就是行為人違反職責要求,不按規定行使職權義務,致使危害結果發生。因此,在濫用職權犯罪案件中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的規章制度、行政命令、決定、會議記錄等書證、物證,就屬於濫用職權犯罪的原始證據,對這些證據要及時收集並加以分析、認定,從而判斷出有關責任人。此外,證明犯罪嫌疑人職務、職責範圍、證明犯罪嫌疑人濫用職權行為等證明案件事實和情節的所有書證應全面收集。

    (五)運用科技手段獲取和固定證據濫用職權犯罪案件發生後,在調查中要充分運用錄音、錄影等科技手段,對相關證據及時加以固定,特別是那些易滅失的證據,或犯罪嫌疑人性格多變易翻供的,更要運用科技手段來收集和固定證據,使證據更加真實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