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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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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其無權決定的事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當然,如果沒有造成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則不犯本罪,對此,需要嚴格把握。另外,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不是一般我們理解的“國家工作人員”,這兩者還是存在不小的區別。那麼,濫用職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濫用職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濫用職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397條)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3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

2.指使他人為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手續的;

3.違規或者指使他人違規更改、調換車輛檔案的;

4.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採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採伐、毀壞後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採伐的林木被採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成立濫用職權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第二,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非過失;第三,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重大損失,否則不構成本罪。前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否則不以濫用職權罪論處。更多濫用職權罪的量刑方面的知識,請上本站網站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