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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後法院能查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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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房屋買賣後法院能查封嗎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如何買賣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經常遇到因合同項下房產被法院查封,當事人不能履行產權轉移過戶手續,買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賣方履行產權轉移過戶手續,或以賣方違約不能履行產權轉移過戶手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由賣方承擔違約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情形。筆者在審判實踐中發現,這類案件的處理往往又因法院查封時間在買賣合同簽訂前或簽訂後、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辯論終結前)對合同項下房產能否解封而有著不同的處理結果。概言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法院查封在前,合同簽訂在後。這種情形又可分法院對有房地產證房產的查封併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了查封備案手續和無房地產證未辦理查封備案手續兩種情況;以及賣方明確告知了買方合同項下房產已被查封尚在查封期內和賣方故意隱瞞房產查封買方不知情兩種情況。

(二)法院查封在後,合同簽訂在前。這種情形又可分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施行後(注:2005年1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施行(注: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物權法》)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施行後兩種情況。

筆者發現,在審判實踐中,同案異判的現象較為嚴重,主要表現在有的認為法院的查封不影響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徑行判決賣方於一定期限內向買方履行產權轉移手續的義務;有的則認為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因買賣合同項下的房產被人民法院查封,無法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故判決駁回買方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產轉移過戶手續義務的訴訟請求,但又區分是查封在合同簽訂之前還是之後來確定能否支援買方的由賣方雙倍返還定金與否的訴訟請求,也即如法院查封在先,則因買賣合同標的物屬於禁止轉讓物,合同無效,不予支援買方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如法院查封在後,且法庭辯論終結前法院未解封,則因合同履行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障礙,故判決駁回買方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地產證的訴求,但合同有效,可支援買方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等的訴訟請求。還有的則先行審查法院的查封是否為有效查封,進而作出相應的裁判。

筆者認為,對這類案件,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具體地,可分以下幾種情形:


  1、法院查封在前,合同簽訂在後。

法院對無房地產證房產查封,且未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備案手續;或是對有房地產證房產的查封併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了查封登記備案手續的。一般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注2007年8月30日修正前為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這種情形下的房地產因是依法不得轉讓的,故買賣雙方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因合同項下標的物為禁止流通物,所籤買賣合同系無效合同,應當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來確定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就不能支援繼續履行合同、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支付違約金、雙倍返還定金等訴訟請求。

如果合同簽訂時被告(賣方)故意隱瞞事實欺詐原告,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原告(買方)疏於稽核房屋權利狀況也應承擔次要責任。除由被告返還已付購房款外,原告因合同無效造成已付款的利息損失等可依法要求被告賠償。

特殊情況下,又可分兩種情形:

(1)法院系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施行前所查封。買方如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查封的房產,只是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買方對此又無過錯的,則依照《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買方可向實施查封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在執行異議程式結束前案件可中止訴訟,如執行異議成立,查封房產法院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則如無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則合同有效,支援買方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如果執行異議不成立,則參照上述一般情形處理。

(2)法院系在《物權法》施行後所查封,則應當按照物權公示原則,《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後段的規定與《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相矛盾的規則,不再適用,即該段應予廢止。因為《物權法》實施以後,《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物權變動採登記生效主義,未經登記物權不變動,登記是不動產的法定登記方式,其於物權法定原則,佔有並不發生不動產的物權公示效力。如果在《物權法》實施後仍然適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後段的規定,也容易誘發道德風險,當事人可以通過倒籤合同逃避執行。故在物權法實施後,買方如再依據《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後段的規定主張查封無效,則不予以支援。


  2、 法院查封在後,合同簽訂在前。又可分以下情況:

(1)如果無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則法院的查封並不導致雙方當事人間所籤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如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確不能由相關法院解除查封的,則因房屋產權轉移過戶存在法律障礙(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或事實上的障礙(主指可能存在查封房屋被拍賣、變賣到房屋買賣合同外第三人名下而失去了交易物件)而變為客觀不能,法院依法應當判決合同有效,但不能判決支援原告(買方)繼續履行合同由賣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義務,可支援原告由被告支付違約金、雙倍返還定金等訴訟請求。

(2)如果法院的查封系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施行後,《物權法》施行前所查封。買方如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查封的房產,只是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買方對此又無過錯的,則依照《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買方可向實施查封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在執行異議程式結束前案件可中止訴訟,如執行異議成立,查封房產法院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則如無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則合同有效,支援買方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如果執行異議不成立,則合同有效,但可參照第1種情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