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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與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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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與擔保合同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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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與擔保合同 有啥關係 和區別呢

您好,保證合同與擔保合同區別如下的:
保證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保證合同是人的保證,是債務人請求第三人對自己的債務提供保證,
保證人的保證分為一般責任的保證和連帶責任的保證。
在一般保證下,保證人只在債務人的債務經過審理並其財產經過強制執行
後仍不夠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的責任。債權人在未起訴債務人之前不得起訴
保證人,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
而連帶保證下,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得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
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讓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