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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合同與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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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合同與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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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擔保範圍

最高額保證的適用範圍具有特定性,即可實行最高額保證擔保的主債權較之普通保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也是最高額保證區別於普通保證的重要特徵之一。具體體現為:
在普通保證中,被擔保的主債務是現實存在的債務,且保證合同的成立,須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連續性
普通保證中,主債務的發生通常是基於一個合同,而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是連續發生的一系列債務。期間性
根據債法基本原理,債務人承擔債務的前提是債務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債務的內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