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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函與保證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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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函與保證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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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保證函與保證擔保合同有區別嗎?

關於保證函與保證擔保合同,具體合同的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約定的,為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法律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的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設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