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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是指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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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是指行政主體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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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行政行為是指

內部行政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的對稱。發生於行政組織內部,基於行政隸屬關係,隻影響行政組織內部事務的措施。如行政首長對工作的指揮,對機關內部的組織和管理以及對下級公務員釋出的命令和指示等。內部行政行為的物件是組織內部人員,但法律效果不一。
主要有:
(1)通令。行政領導關於某一法律和條例的解釋和某項公務的實施辦法,根據層級指揮權所發出的命令。適用於管轄下的全體公務員和機關,不服從命令可能受到紀律處分,但不能拘束外界人員。
(2)指示。具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事先為自己及下級機關規定一個標準,作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指導。對於指示,行政機關仍然保留著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適用這個標準的權力。
(3)特別的職務訓令。即行政領導對個別或幾個公務員的職務訓令。
(4)具有紀律處分性質的個別決定。如調動某個公務員的職務等。
(5)機關內部組織和管理的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