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行政徵用和行政徵收的異同有哪些

補償標準 閱讀(1.12W)

一、行政徵用和行政徵收的異同有哪些?

行政徵用和行政徵收的異同有哪些

行政徵用和行政徵收的相同點:

行政徵收和徵用都是國家為了公共需要而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行為的主體必須為行政主體,行為物件都是行政相對人。

行政徵用和行政徵收的區別是:

1、法律效果不同:行政徵收的結果是將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收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2、是否有償:行政徵收一般是無償、強制性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行政徵用應當給予相對人適當比例的補償

3、行為性質不同:行政徵收一般是特定國家利益需要,但行政徵用具有一定的應急性,針對突發性的公共事件要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危機情況,這種情形下就可能發生行政徵用。

4、內容不同:行政徵收一般包括稅費徵收和財產徵收,如個人所得稅、排汙費、港口建設費、公路養路費等;行政徵用針對財產使用權或勞務。

二、行政徵收的型別有哪些?

1、稅收徵收。它是行政徵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徵收。在我國,城市土地、礦藏、水流、山嶺、草來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開採、使用國有資源時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資源費。如水資源費的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等。

3、建設資金徵收。這是為確保國家的重點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徵收。如,公路養路費的徵收、港口建設費的徵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收等。

常見的行政徵收,類似於稅務機關要徵稅,個人在開採水資源的過程中也要交納相關的費用,而行政徵用比較常見的就是在徵用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自然也要徵用了地上建築物,或者說行政單位徵用勞務工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