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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屬於什麼行政行為

補償標準 閱讀(1.1W)

一、行政徵收屬於什麼行政行為?

行政徵收屬於什麼行政行為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徵繳一定數額金錢或者實物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徵收行為包括:

1、稅收徵收。它是行政徵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徵收。在我國,城市土地、礦藏、水流、山嶺、草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開採、使用國有資源時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資源費。如水資源費的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等。

3、建設資金徵收。這是為確保國家的重點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徵收。如,公路養路費的徵收、港口建設費的徵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收等。

4、排汙費徵收。

5、滯納金徵收。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徵收內容。

二、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徵主要是什麼?

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注意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別,立法行為是創制法律規範而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範。

2、裁量性:行政行為具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3、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為,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5、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事實上,行政徵收也是國家財政來源的主要方式之一,為避免行政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政徵收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制度,約束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行政徵收標準都是公開透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