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行政指導的行為主體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3.2W)

一、行政指導的行為主體是什麼

行政指導的行為主體是什麼

行政指導的行為主體是行政機關,作為現代行政管理當中的一個重要手段,但是行政指導一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並沒有強制作用的一個權利,是一種事實行為,適用法律優先原則。行政指導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實現所期待的行政狀態,以建議、勸告等非強制措施要求有關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活動。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1.正當性原則。正當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行為必須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導指導的可接受性。這種可接受性表現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指導主觀上認為如果其接受行政指導,將會產生有利於其的法律結果。從利己這一人性本能出發,行政相對人對於可選擇的行政指導,其必然會將自己利益在限定的範圍內最大化。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指導對其可能產生不利結果,或者沒有什麼好處,他一般是不會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指導行為。我們之所以在這裡將正當性作這樣的界定,是因為行政指導行為是以行政相對人接受為產生預期作用的前提條件。

2.自願性原則。自願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行為應為行政相對人認同和自願接受,因為,行政指導行為不是一種行政主體以行政職權實施的,期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自願,本意是人在沒有外在強迫下做自己想做的事。法律上的“自願”還應加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之條件。行政指導不是行政機關的權力性行為,其沒有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行政相對人不願意接受行政指導行為,行政機關也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驅使行政相對人違心接受。否則,行政機關的行政指導行為就質變為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行為了。

3.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採取行政指導行為比實施行政行為可能會產生更好的客觀效果的一種主觀認識。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目的在於維持一個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如果能通過非行政行為也能達到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體完全可以作出選擇,採用非行政行為實現行政目的。因此,在行政指導中確立必要性原則,是基於行政效益理論。在現代社會中,行政管理的資源是有限的,有的甚至是稀缺的。為了減輕社會負擔,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主觀努力,將有限的行政管理資源最大化。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行政指導的行為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且行政指導也只是行政機關一方的表示,所以是屬於一種單方行為的,而且也並不是一種權力行政活動,同時說服才是行政機關說理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