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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犯罪數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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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犯罪數額認定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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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犯罪數額認定的標準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在主觀方面是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自然其在犯罪行為的發生過程中,是通過行為人預先的利弊權衡與理性計算後付諸實施的,而不是憑一時衝動發生的激情犯罪。即當其在面臨多種行為選擇時,在選擇是否實施犯罪行為時犯罪主體會思考、會計算,對各種行為的成本與收益作理性的比較和分析,並且按照對自身資源的最優化的原則行事。只有當集資詐騙行為人認為預期犯罪收益大於犯罪成本,能夠產生犯罪效益時,才會考慮實施犯罪行為。

各量刑數額的標準:

數額較大:個人數額十萬以上,單位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個人數額二十萬以上,單位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個人數額一百萬元以上,單位數額二百五十萬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