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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入罪數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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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入罪數額的認定

集資詐騙的新聞大家可能都聽說過和看過,國家和法律對於這類集資詐騙行為也是進行嚴打的,任何利益詐騙的行為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法律明確了集資詐騙罪入罪數額,為了就是警示社會中詐騙的行為,不要犯罪,犯罪要受到嚴懲的。但是具體的入罪數額是多少,可以到下文了解。

一、集資詐騙罪入罪數額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集資詐騙與一般集資行為的區別

1、考察行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佔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並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為人已經具有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並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明確入罪數額嚴厲打擊犯罪,是社會安全穩定的需要,是保護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需要。集資詐騙坑害的不是一個人兩個人,而是一群人,給好多家庭帶來了巨大的損傷。因此,打擊集資詐騙犯罪必須一直進行下去,處罰力度也需要越來越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