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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轉讓權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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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轉讓權利的效力
借貸合同轉讓權利的效力
借貸合同轉讓權利的效力:1.轉讓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其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係,成為與原債權人共享合同權利的新債權人。其二,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其三,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檔案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檔案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其四,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2.轉讓合同權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脫離合同關係。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否則,在前者場合,成立不當得利;在後者場合,不發生清償效果,債務人仍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債務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後,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轉讓合同權利而受損害,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均可向受讓人主張(《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此處之抗辯,包括債權不發生、債務未屆清償期等。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抵消規則向受讓人主張抵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合同權利轉讓後,債務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於受讓人的抗辯權。例如合同權利轉讓後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此可拒絕履行;終期到來時,債務人可主張合同終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