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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效力

債務債權 閱讀(2.21W)

債權轉讓應明確規定債權轉讓的效力

債權轉讓的效力

債權轉讓有效成立後,在轉讓人、受讓人、債務人之間會發生相應的法律後果,此即債權轉讓的效力。通常認為,債權轉讓的效力分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發生在轉讓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外效力發生在當事人、債務人及第三人之間。

1、對內效力。

第一,債權由轉讓人(原債權人)轉移給受讓人,轉讓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受讓人取代其成為債的關係的當事人,即新的債權人。

第二,轉讓人向受讓人轉移債權時,依附於主債權的從屬權利也一併轉移,但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關係除外。依附於主債權的從屬權利是指包括債的擔保或其他從屬權利,如抵押權、定金、留置、保證等擔保債權;從屬債權未付利息請求權;債不履行時的違約金及賠償損失請求權等。但是,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如合同的解除權是不能隨主債權轉移而轉移的。因為解除權關係到合同的存廢,與原債權人不可分離,不能當然地轉移給受讓人。

第三,轉讓人向受讓人轉讓債權時,應將行使債權所必要的法律檔案和證據提供給對方,並應告之有關主張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況。轉讓人佔有的抵押擔保財產,還應在債權轉移生效時交付給對方。行使債權所必要的法律檔案,比如合同、協議、欠條等證明債權成立的證書,應交付對方,其債權附有質權或抵押證書的,應將該證書一同交付。同時告之債務之履行期、履行地、債權成立之證人、關於債權之書信、電報、保險、完稅證、商業賬簿之記載、債權抗辯及再抗辯權等主張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況。

第四,轉讓人對受讓人有擔保義務。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這種保證“通常稱為權利瑕疵擔保。如果在權利轉讓以後,因權利存在瑕疵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轉讓人在轉讓權利時,若明確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則受讓人無權要求賠償。”

2、對外效力。

第一,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我國《民法典》規定,沒有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不產生法律效力。通知由原債權人即轉讓人作出,應以到達相對人即債務人為生效要件。在連帶債務的情形中,雖然連帶債務對於債權人視為同一債務,但各債務人負擔各自以全部給付為內容的獨立債務。因此,原債權人必須通知全體債務人。如果僅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則債權轉讓只對此人發生效力。原債權人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一旦到達債務人,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回。如果轉讓通知自始無效或被撤銷,則應將無效的事實通知債務人,這是新事實的通知,而不是撤回。通知時間法律上並沒有限制,但一般宜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以減少不必要的履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