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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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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轉讓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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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簽訂的店面轉讓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根據民法通規定,著重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合同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審查。在店面轉讓合同中,主要的內容是店面的轉讓費價格問題。轉讓費的內容一般認為包含了轉讓人在店面租賃經營期間的裝修投入以及對轉讓人提出退出租賃經營的預期經濟收入的損失補償。因此,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如果就店面的轉讓費進行了公平、合理的協商,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其所約定的轉讓費符合等價有償的民事活動原則,則法律不應否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的效力。

店面轉讓合同的法律說明

(一)在租售方未允許的情況下,租方不能私自將房屋使用性質改變,或改變房屋結構。

(二)在簽訂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租方必須按要求把租金付清。

(三)續租租賃期滿,租售方如有意續租,則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二個月向甲方提出 書面申請。

(四)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租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租售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 未定 天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租售方書面通知,在限 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在租賃期內,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房屋的。

(五)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1)租賃方、租方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3)在租賃期間,租賃方承租的門面被徵收、徵用或被拆遷的。(4)因地震、颱風、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造成本合同在客觀上不 能繼續履行的。

在我國尊重契約精神,也就是必須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從事相應的活動,如果沒有及時的履行義務的話,違約金條款此時就會發生法律效力,但是違約金具體的金額也有著明確的規定,不能夠超過30%的上額限度,否則訴諸法院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