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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合同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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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合同訴訟時效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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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對方行為違約,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讓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繼續履行的合同訴訟時效為二年,如果合同期滿後再去起訴,繼續履行不太現實,只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換言之,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有二個前提條件,就是“權利人的權利要受到侵害”且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如果權利人的權利尚未遭受侵害,或者權利雖已遭受侵害,但權利人並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那麼,就不存在需要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

  二、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

  合同的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基於非違約方的履行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存在違約行為;

  (二)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是基於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三)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應當說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三、繼續履行和損害賠償的適用

  繼續履行和損害賠償是兩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關於二者在違約責任承擔中的具體適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陸法系以合同的繼續履行為主,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為輔,而英美法系以損害賠償為基本的救濟方式,繼續履行為衡平法上的救濟方式,只有在損害賠償不充分不公平時才適用。產生這種區別的重要根源在於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約理念。大陸法系基於道德的觀念,認為:諾言、協議必須遵守,否則,國家和法律將強迫你履行。英美法系則認為:問題不在於諾言應被強制遵守,而在於對諾言加以認真考慮的承諾人在契約違反後不受損害,因此,損害賠償幾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種合理的補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