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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訟時效合同履行的繼續使用期限為多久?

合同糾紛 閱讀(3.23W)

一、對於訴訟時效合同履行的繼續使用期限為多久?

對於訴訟時效合同履行的繼續使用期限為多久?

對方行為違約,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讓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為二年,如果合同期滿後再去起訴,繼續履行不太現實,只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換言之,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有二個前提條件,就是“權利人的權利要受到侵害”且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如果權利人的權利尚未遭受侵害,或者權利雖已遭受侵害,但權利人並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那麼,就不存在需要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

二、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

合同的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基於非違約方的履行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存在違約行為;

(二)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是基於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三)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應當說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三、繼續履行和損害賠償的適用

繼續履行和損害賠償是兩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關於二者在違約責任承擔中的具體適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陸法系以合同的繼續履行為主,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為輔,而英美法系以損害賠償為基本的救濟方式,繼續履行為衡平法上的救濟方式,只有在損害賠償不充分不公平時才適用。產生這種區別的重要根源在於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約理念。大陸法系基於道德的觀念,認為:諾言、協議必須遵守,否則,國家和法律將強迫你履行。英美法系則認為:問題不在於諾言應被強制遵守,而在於對諾言加以認真考慮的承諾人在契約違反後不受損害,因此,損害賠償幾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種合理的補救方法。

綜全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是針對於每一起案件,只要沒有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作為受害者都可以在時效之內找到相關的證據而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超過了時效再處理說明雙方就失去了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