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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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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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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範圍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相關法律知識:

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嚴格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司、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關於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中明確指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那麼侵權行為不僅會給受害人的名譽權造成影響同時也是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被侵權方是可以依法索要賠償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如果侵權方在做出了侵權行為後主動的與被侵權方進行協商並得到了諒解後,也是可以適當的減輕對其的處罰力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