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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淫亂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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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淫亂罪認定
聚眾淫亂罪如何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從犯罪客觀表現方式上加以區分。本罪在客觀方面最根本的表現是聚眾淫亂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並非聚眾地與他人自願進行兩性活動的,如未婚男女之間偶爾發生的不正當男女性關係以及已婚男女間的通姦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


2、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本罪是一種聚眾犯罪,而後罪組織賣淫行為也具有聚眾性。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


(2)本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為動機,而後罪行為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為多為利益所趨。


(3)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為內容,因此限於男女之間的性行為。而本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並不限於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為。


3、本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同類客體都為社會管理秩序,由於兩罪在表現形式上相互交叉,從而造成認定犯罪性質上的困難。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


(1)犯罪客觀表現形式不同。本罪聚眾淫亂行為一般是行為人自己與他人姦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後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容留他人向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為人姦淫。


(2)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於為他了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於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並不在於促成他人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