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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流程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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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流程怎麼規定的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員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流程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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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流程怎麼規定的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流程是:
1、受害人提出申請;
2、提交相關材料;
3、工傷鑑定;
4、行政複議
5、出具鑑定報告等,對於工傷事故造成勞動者傷殘的情況的,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式對該勞動者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