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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為該怎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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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為該怎樣判定
商標侵權行為該怎樣判定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 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