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採用的是“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並行的商標權雙軌保護制度,侵犯商標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 行政責任
依據《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商標權利人在面對商標侵權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同時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案,請求行政保護。
因此,作為商標行政管理機關的工商部門,依法有職權依照《商標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查處侵犯商標權行為。
2. 民事責任
如果被侵權人選擇通過民事訴訟程式處理商標侵權糾紛,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第96條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依據《民法通則》第118條、第134條及《商標法》第56條、第57條和第5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還可以對侵權人處以收繳侵權物品、罰款等民事制裁。但是,已經被工商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就不再處以民事制裁了。
3. 刑事責任
這是商標侵權行為中最嚴重和危害最大的一種。
根據《商標法》第59條和《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權構成犯罪的有: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