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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賠償範圍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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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賠償範圍圖表
虛假陳述如何認定

為促進訴訟誠信,打擊虛假訴訟,中院出臺了《關於在民事訴訟中規制虛假陳述的若干意見》,首次對九種情況認定為虛假陳述,並告知不利後果。訴訟參加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虛假陳述:


1、偽造、變造證據以證明其主張的;


2、在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已履行舉證義務後,仍虛構法律關係及相應事實進行抗辯的;


3、就案件事實的陳述前後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無法作出合理說明的;


4、在主張己方權利時,隱瞞對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義務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5、迴避陳述自己參與事實的行為或者對自己知道及應當知道的事實,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記得”等進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6、對自己簽名、蓋章書證的真實性拒不發表意見,經審判人員就法律後果進行釋明後仍拒不發表意見的;


7、對有其他充分證據相互印證真實性的書證仍申請鑑定阻礙訴訟的;


8、對已經掌握或者應當掌握的證據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9、其他通過陳述、申請等方式阻礙民事訴訟活動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綜上所述,如果原告或者被告在民事訴訟法庭上說假話並且導致法庭審理不能順利地進行下去,就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了,而且如果說假話的情況比較嚴重的話,不僅自己之前說的真話也會被作廢,還要被法庭罰錢或者關押,甚至還會被檢察院以妨礙司法程式為罪名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