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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當事人作陳述虛假

證據調查 閱讀(1.39W)

當事人的陳述在訴訟中是比較重要的,但有的時候可能當事人會出於某些原因而選擇進行虛假陳述,這對案件的審判是很不利的。那麼實踐中該如何避免當事人作陳述虛假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如何避免當事人作陳述虛假

一、借力審前程式整理證據、明確爭議焦點

審前程式正逐步成長為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自足性訴訟程式形態,具備了糾紛解決所需要的一切程式要件,其不依賴於其他程式,僅依靠自身構造,就有能力解決民事糾紛,完成訴訟的目的和任務,與庭審程式等一起構建起程式完整的糾紛解決流程。因此,最大化的實現其整理證據、明確爭點和促進替代性糾紛解決的程式價值十分重要。充分的庭前準備活動使法官對訴訟走向有充足的估計,庭審過程中緊緊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發問,這對提高訴訟效率、強化庭審功能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發揮辯論對事實辨明的有效推動作用

辯論不僅是法官認定證據效力的必要環節,也是當事人藉助正當程式陳述案件事實、表達自身訴願的重要方式。證據質證程式是對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分化的一種消除,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允許當事人在質證時進行辯論,不再硬性將辯論剝離於法庭調查環節。同時,當事人就全案事實進行的總結辯論和闡述環節仍必不可少。

三、重視宣誓、直播等對虛假陳述當事人的威懾作用

宣誓制度有實質的法律意義,既使宣誓人產生神聖感,又明確其權利義務,能在精神層面對其產生約束力,使得陳述內容最大程度上還原客觀事實。當前,在司法實務中確立的在保證書上簽字的具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宣誓制度的書面呈現。另外,設定同步視訊室,有選擇地在網路、電視等媒體上直播或錄播案件庭審過程,當事人在這種環境下作虛假陳述時容易露出破綻和馬腳,法官容易進行甄別。

四、加強法官職業能力的培養

法庭審理既是一項工作也是一門技術,在面對性格千差萬別的當事人的時候,如何運用審判經驗對症下藥,引導訴訟能力較弱的當事人正常進行陳述及規範當事人前後不一致的陳述是庭審程式高效進行的關鍵。因此,在積極提升法院整體公信力的大環境中,要更加重視法官職業能力的培養,展現一個聽訟者的良好耐性和素養,使每個法官都能夠對當事人的主張、請求、陳述等作出準確的判斷,這樣才能對混合著訴訟主張、個人觀點及事實描述等多種因素的當事人陳述從技術層面上加以引導和規範。

經過以上的介紹,我們知道訴訟中,該如何避免當事人虛假陳述了。需要注意,當事人虛假陳述的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而對於當事人的陳述,也是要經過相關的審查,並不是說就直接當做證據使用。如果大家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可以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