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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作虛假陳述構成犯罪嗎?

證據調查 閱讀(1.14W)

第一種:構成偽證罪

被害人作虛假陳述構成犯罪嗎?

偽證罪,是指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法條的規定中,偽證罪是不包括被害人的。但是有觀點認為,對於偽證罪中的證人不應作狹義理解,應包括被害人在內。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可見,證人是指一切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被害人作為直接被侵害的物件,瞭解案件的經過,從這一點來看,被害人在廣義上屬於證人範圍。所以,被害人如果作了虛假陳述,且其主觀上也是為了陷害他人,就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的構成特徵。

第二種:構成誣告陷害罪

我國刑法對誣告陷害罪的規定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為圖報復,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意圖使他人受到更為嚴厲的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話,已經構成誣告陷害罪,應當以誣告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不構成犯罪

有觀點認為,被害人行為確實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但由於現行刑法未明確規定該行為是犯罪行為,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被害人作虛假陳述的行為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