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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的管轄權異議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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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的管轄權異議行政訴訟
指定管轄的管轄權異議怎麼處理

首先,指定管轄是上級法院依職權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實行審理,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的裁判。對指定管轄,下級法院應當服從,但是,當事人對法院的指定管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表示接受或提出異議。本案的指定管轄是原告申請回避後形成的,被告尚未行使過權利。其次,允許當事人對指定管轄提出異議,是程式公正的外在體現。有人認為,指定管轄的案件,上級法院在指定時已經考慮了公正審判的因素,當事人再提管轄權異議,沒有任何意義,只是無謂的延長了訴訟期間。筆者認為,只有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當事人才能夠在訴訟中維護自己的程式權利,進而保護自己的實體權利。允許當事人對指定管轄的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體現了對當事人訴權的維護。另外,上級法院依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指定的過程中,可能因為沒有聽取被告的意見,所做的指定裁定也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允許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可以再給上級法院一個糾正的機會,避免讓被告產生合理性懷疑。


法律法規也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著公民的行為,如果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也是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同時也會影響到社會的治安,所以司法機關是一定會對其進行調查,如果當事人對法院做出的判決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