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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處罰的聽政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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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處罰的聽政程式
行政處罰的聽政程式都有哪些流程?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允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與執法人員進行質證的程式。它不是與簡易程式、一般程式相併列的第三種程式,只是一般程式中的一道環節。聽證適用的條件和程式,《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43條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33條至第44條對此作出了規定。由於該法第42條第1款第(6)項和該《規定》第41條對主持聽證的過程規定得比較原則,在操作上難以把握,且由於主持聽證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係到案件的正確處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行政執法機關的社會評價和社會形象,稍有不慎,將會導致主持聽證無效,甚至會導致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所以,筆者就聽證程式的規範操作提出一些拙見,以求教同仁。